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法律文書範本

適用對象:客運/公車公司、產物保險公司理賠人員

案件性質: A3 類交通事故(純車損、無人傷亡) 我方車輛: YAMAHA 勁豪 AXIS Z 125 (高階碟煞版)
法律依據: 民法第 184 條、第 188 條、第 213 條、第 215 條、第 216 條 核心主張: 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回復原狀、全面填補實質損害
文件一:致 公車客運公司 官方正式法律通知(簡訊/LINE/書面)
強烈法意、施壓雇主
貴公司理賠承辦人及主管均鑒: 本案為民國(下同)115年[填入月份]月[填入日期]日,由貴公司駕駛員[填入司機姓名]駕駛車牌號碼[填入公車車牌]之大客車,於[填入事故地點]因過失撞擊本人所有機車(車牌:[填入您的車牌],車型:YAMAHA 勁豪 AXIS Z 125)之交通事故。本案經警察機關到場處理並留存紀錄。 頃接貴公司所投保之[填入產險公司名稱]產物保險理賠承辦人員洽談,其態度悍然拒絕對本案進行全面性損害賠償,僅執內部「車體二手估值」之規章,便「口頭告知」不予理賠本人因本次事故所受之其餘財產損害(包括:車廂內受困毀損之財物、車行現場勘查估車費、車輛毀損期間之必要替代交通代步費用)。本人在此嚴正聲明下列法律事實: 一、依據《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 188 條第 1 項明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貴公司與肇事司機在法律上為【法定連帶賠償義務人】,應負共同完全賠償責任。 二、貴公司與產險公司間之「責任保險契約」,係屬貴公司內部分散經營風險之法律關係。產險公司之理賠審查內部準則,【絕無變更、限制或免除】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定範圍之效力。保險公司之承辦人員依其職務為公司控管成本、控制不必要理賠固為其立場,但【保險承辦人絕無權利惡意隱匿、抹殺受損者法律上合法權益】。保險公司賠不賠,是貴公司與保險公司間之內部契約爭議,絕非我方受損車主必須承擔之代價。 三、依《民法》第 213 條至第 216 條損害賠償之基本原則,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並以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為核心。本人因本件事故直接導致機車主體全損、車內財物毀損(安全帽、衣物、鞋等)、被迫支出估車確認損害之費用,以及喪失車輛使用工具所必須改採之替代代步交通費用,均屬民法上法定賠償範疇。 本人不願與貴公司保險承辦人進行無實質意義之口頭爭辯。本人將依法向[填入區公所名稱]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並依法將【貴客運公司(法定代理人)】【肇事司機】共同列為民事相對人。本人願意抱持誠意協調,惟若貴公司仍任由產險業務以消極、油條之態度拒絕面對,導致調解不成立,本人將不另行通知,逕行委任律師提起民事小額訴訟,屆時相關訴訟程序費用、因訴訟產生之法定延遲利息(年利率 5%),均將一併依法追究,絕不寬貸。 隨信附上本案【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清單】,請貴公司法務或主管審閱,並督促保險代理人於調解會時攜帶具實質誠意之方案出席。 【交通事故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清單】 1. 機車(YAMAHA 勁豪 125)嚴重毀損:經評估全損,請求車輛公允二手市場價值:新台幣 [填入估價金額] 元。 2. 車廂內受困毀損財物(安全帽x2、雨衣、雨褲、鞋子、袖套):新台幣 [填入金額] 元。 3. 車行現場勘查估車暨留車保管費(具正式憑證):新台幣 [填入金額] 元。 4. 車輛全損期間之必要替代交通代步費(檢附實支通勤收據):新台幣 [填入金額] 元。 ★ 本案民事法定求償總金額:新台幣 [填入總金額] 元。
文件二:區公所調解聲請書・法律專業填寫範本
白紙黑字、啟動法定程序
欄位名稱 法律專業填寫內容範本(請依據事故登記聯單填入正確資料)
聲請人
(我方)
填寫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現住地址、聯絡電話。
相對人一
(肇事司機)
姓名:[填入公車司機姓名]
住居所:[若不知其私宅,可直接填寫公車公司的營業所地址]
相對人二
(僱用人公司)
名稱:[填入公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全名]
法定代理人:[填入該客運公司董事長姓名] (可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免費查詢)
營業所地址:[填入該公車公司總部地址]
聯絡電話:[填入公車公司理賠部或總機電話]
聲請調解事由
(事實簡述)
相對人[司機姓名]於民國115年[填入月日][填入時間],駕駛相對人[公車公司名稱]所有之車牌號碼[公車車牌]大客車,於[事故地點]因駕駛過失,不法撞擊聲請人所有之機車(車牌:[您的車牌]),致聲請人車輛受巨大撞擊嚴重變形報廢(全損),車廂內存放財物一併毀損。本案經警察機關派員到場測繪處理在案,特聲請調解。
聲請調解請求內容
(求償主張)
相對人等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規定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聲請人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實質損害。請求賠償項目與金額如下:
1. 機車(YAMAHA 勁豪 125)全損之財產損害補償:新台幣[填入金額]元。
2. 車廂內受困毀損財物(安全帽兩頂、雨衣褲、鞋、袖套):新台幣[填入金額]元。
3. 車行正式勘查估車費:新台幣[填入金額]元。
4. 車輛全損期間被迫改採替代通勤之必要交通代步費用:新台幣[填入金額]元。
以上合計新台幣 [填入四項總和] 元整,求為調解。
文件三:對付油條保險業務之現場反制防線(實務教戰手冊)
見招拆招、打破資訊不對稱

情境一:當保險業務在電話或現場口頭強硬表示:「這項我們公司不賠、那項沒有法規啦。」

【反制核心】:不爭論、留紀錄、轉移壓力。

【我方應對用語】:「保險承辦先生/女士,我理解你的立場是為保險公司控制理賠成本。但保險公司的內部理賠限制,是你們跟公車公司之間的契約問題,不能拿來免除司機跟公車公司的民法侵權責任。既然你口頭重申不賠,請你現在用 Email 或正式公文出具拒賠通知書,寫明你們保險公司是依據哪一條中華民國法律拒絕賠償財損與代步費。如果你不敢出具白紙黑字,那我會認定這是你個人的推託之詞。我已經申請調解,我們在調解庭上讓公車公司的法務代表直接跟調解委員說明,為什麼客運公司撞爛別人的車,卻不需要負民法完全賠償責任。」


情境二:在調解會現場,公車公司代表兩手一攤說:「我們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說多少就是多少。」

【反制核心】:切割主體,把球扣回雇主頭上。

【我方應對用語】:「公車公司的代表請你搞清楚,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被告是你公司跟司機,不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只是你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或『金主』。今天保險公司不願意幫你公司付清全部的賠償金,那是你們公司保險買不夠、或是你們跟保險公司的內部爭議。保險公司不賠的差裝,依法就是由公車公司當場補足。如果你們堅持不補足,那就是調解不成立,我立刻遞狀走民事法庭。到時候進法院,被告通知書是寄到你們客運公司總部,不是寄給保險公司,請你們主管自己衡量訴訟的商譽與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