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欄位名稱 | 法律專業填寫內容範本(請依據事故登記聯單填入正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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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聲請人 (我方) |
填寫您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現住地址、聯絡電話。 |
| 相對人一 (肇事司機) |
姓名:[填入公車司機姓名] 住居所:[若不知其私宅,可直接填寫公車公司的營業所地址] |
| 相對人二 (僱用人公司) |
名稱:[填入公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全名] 法定代理人:[填入該客運公司董事長姓名] (可至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免費查詢) 營業所地址:[填入該公車公司總部地址] 聯絡電話:[填入公車公司理賠部或總機電話] |
| 聲請調解事由 (事實簡述) |
相對人[司機姓名]於民國115年[填入月日][填入時間],駕駛相對人[公車公司名稱]所有之車牌號碼[公車車牌]大客車,於[事故地點]因駕駛過失,不法撞擊聲請人所有之機車(車牌:[您的車牌]),致聲請人車輛受巨大撞擊嚴重變形報廢(全損),車廂內存放財物一併毀損。本案經警察機關派員到場測繪處理在案,特聲請調解。 |
| 聲請調解請求內容 (求償主張) |
相對人等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88條規定應負連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賠償聲請人因本件交通事故所受之實質損害。請求賠償項目與金額如下: 1. 機車(YAMAHA 勁豪 125)全損之財產損害補償:新台幣[填入金額]元。 2. 車廂內受困毀損財物(安全帽兩頂、雨衣褲、鞋、袖套):新台幣[填入金額]元。 3. 車行正式勘查估車費:新台幣[填入金額]元。 4. 車輛全損期間被迫改採替代通勤之必要交通代步費用:新台幣[填入金額]元。 以上合計新台幣 [填入四項總和] 元整,求為調解。 |
情境一:當保險業務在電話或現場口頭強硬表示:「這項我們公司不賠、那項沒有法規啦。」
【反制核心】:不爭論、留紀錄、轉移壓力。
【我方應對用語】:「保險承辦先生/女士,我理解你的立場是為保險公司控制理賠成本。但保險公司的內部理賠限制,是你們跟公車公司之間的契約問題,不能拿來免除司機跟公車公司的民法侵權責任。既然你口頭重申不賠,請你現在用 Email 或正式公文出具拒賠通知書,寫明你們保險公司是依據哪一條中華民國法律拒絕賠償財損與代步費。如果你不敢出具白紙黑字,那我會認定這是你個人的推託之詞。我已經申請調解,我們在調解庭上讓公車公司的法務代表直接跟調解委員說明,為什麼客運公司撞爛別人的車,卻不需要負民法完全賠償責任。」
情境二:在調解會現場,公車公司代表兩手一攤說:「我們都交給保險公司處理,保險公司說多少就是多少。」
【反制核心】:切割主體,把球扣回雇主頭上。
【我方應對用語】:「公車公司的代表請你搞清楚,民法上侵權行為的被告是你公司跟司機,不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只是你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或『金主』。今天保險公司不願意幫你公司付清全部的賠償金,那是你們公司保險買不夠、或是你們跟保險公司的內部爭議。保險公司不賠的差裝,依法就是由公車公司當場補足。如果你們堅持不補足,那就是調解不成立,我立刻遞狀走民事法庭。到時候進法院,被告通知書是寄到你們客運公司總部,不是寄給保險公司,請你們主管自己衡量訴訟的商譽與時間成本。」